关于印发《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统一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易(商业、商务)厅(局、委、办)、湖南省财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提高肉品质量,防止不合格肉上市流通,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原内贸部《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屠宰执法都督检查人员统一标志管理办法》,现下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统一标志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制定)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力度,保证公开、公正执法,根据国务院《生猪宰管理条例》和原国内贸易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办法》全国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行统一标志。


国家国内贸易局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确认,负责确定统一标志的样式制做和发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统一标志的发放、管理。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统一标志的发放程序: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审核本辖区内具有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资格的人员;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单位填写《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统一标志申请表》,并附每名执法人员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背后标明姓名),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屠宰管理办公室,同时填写《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备案表》备案备查;


国家国内贸易局屠宰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统一印制、编号和下发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统一标志。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执法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将屠宰监督人员统一标志悬挂在胸前明显位置。统一标志要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请迅速向省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省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国内贸易局屠宰管理办公室申请补发。


严禁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赠送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统一标志。


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统一标志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