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盐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中国盐业协会(China Sal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盐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勘察、设计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引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搞好食盐专营,推动全行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在国家轻工业局的领导下,接受轻工业协会联合会的指导;在民政部社团管理司进行登记、注册。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工作;贯彻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反映企业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促进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竟争实力。

本协会的具体任务是:

(一)   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市场趋势,研究全行业的发展方向、总量平衡、产品结构、技术经济政策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组织编制全行业中长期技术经济发展规划建议方案;

(三)   充分发挥中观调控作用,努力做好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协调工作,推动行业、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四)   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损害国家或行业利益的不正当竟争行为;

(五)   开展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组织交流行业管理信息和技术经济统计资料;

(六)   组织企业参加产品展览与技术推广交流活动;

(七)   发展与国外同行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   为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人员素质;

(九)   与国家轻工业局盐业管理办公室及中国盐业总公司合作办好《中国盐业》杂志;

(十)   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本协会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凡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盐业生产、运销企业和从事盐业研究、教育、勘探、设计工作的事业单位,不分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生产、运销、科研、教育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议决定;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   支持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就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定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   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刘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与撤消;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及有关细则;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度(或参加通讯活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3/1)。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盐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轻工业局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轻工业局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助正、副理事长组织协调有关的工作;

(六)   处理其它是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按规定交纳的会费收入;

(二)   有关方面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业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主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现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加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  条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三月会员以通讯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  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  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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